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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: 1、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,与他人合资、合股、合作、合伙经商办企业,或者私自以借款、抵押、技术入股、承包、租赁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; 2、拥有非上市企业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; 3、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; 4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 5、在国(境)外注册企业或者投资入股; 6、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,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; 7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,通过购买信托产品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,或者以房产交易、民间借贷等市场化手段谋取利益; 8、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实行公务的营利性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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